本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方式,依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相關事項如下:
-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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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述應檢附資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具體要求,詳如下表:
(1)學歷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壹份 |
(2)經歷 |
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影本壹份 |
(3)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 |
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正本壹份 |
(4)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壹份 |
(5)獨立董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相關證明文件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聲明書正本壹份 |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被提名人之身分證影印本(非居住者以護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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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