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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法,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依其表決權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由公司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票分發各股東。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五條之一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等親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代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第五條之二

(刪除)

第六條

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政府或法人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第七條

選舉票由本公司製備,應明列出席證號碼及選舉權數,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八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辦理監票及計票事宜,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第九條

投票箱由本公司製備之,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戶名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該法人戶名及代表人姓名。被選舉人依法應具有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製備之選舉票。

二、未經投入投票箱之選舉票。

三、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人數超過規定之名額者。

五、第十條應記載事項記載不全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股東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相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七、除第十條應記載事項外,夾寫其他符號、圖文者。

八、字跡模糊致無法辨別或經塗改者。

九、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以資識別者。

十、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十一、選舉人所投之選舉權數總和超過其所持有之選舉權數總和者。

第十二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分別設置票箱,經分別投票後,由監票員拆啟票箱。

第十三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及計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當選名單。

第十四條

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