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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暨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依據

本準則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證上字第 0930028186 號函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

爰為全體董事、監察人暨經理人等,依其職權從事公司營運活動時之誠實及道德行為遵循之依據,以維護公司權益及形象,確保公司永續經營與發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監察人暨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第四條 誠實及道德行為準則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之利害衝突並遵循下列準則:

一、防止利益衝突

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應避免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之交易須依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辦法」、「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其他主管機關法規辦理但當其行為可能危及公司利益時,應事先向董事會或監察人,主動說明是否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並應避免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意圖私利;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減少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保密責任

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 (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應善盡保護公司資產之責,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及避免因被偷竊、疏忽或浪費而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同仁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對於呈報人員資料加以保密,公司並將善盡保護呈報者安全之責。

八、懲戒措施

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時,經查屬實後送交董事會懲處並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者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若因非蓄意或無意而影響到公司利益之情事,須檢具證明文件向董事會說明,經證明非屬故意之情事,公司視其重要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說明。

 

第五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準則如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豁免遵循之必要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適用期間、適用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瞭解。

 

第六條 揭露方式

本準則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請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訂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準則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