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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從業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目的

爰為公司及子公司同仁於提供公司服務及營運活動時符合道德標準,維護公司權益及形象,確保公司永續經營與發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及子公司全體同仁。

 

第三條 誠實及道德行為準則

同仁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構成個人與公司利益衝突的業務、投資或相關活動並遵循下列準則

一、防止利益衝突

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應避免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本公司與同仁所屬之關係企業之交易須依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辦法」、「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其他主管機關法規辦理但當其行為可能危及公司利益時,應事先向董事會或監察人,主動說明是否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並應避免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意圖私利;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減少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保密責任

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 (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接受或提供餽贈與或招待

公司禁止同仁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與公司有商業往來或供應商、經銷商或客戶等,要求任何饋贈、現金回報、其他現金等之有價物資(禮券、支票、股票等)旅遊或娛樂招待。收到不符合一般商場慣例及道德標準之饋贈時,除應向單位主管報告外,亦應向對方說明原委後採取退還等應對方式;礙於業務上不方便退還時,應將受饋贈之禮品 統一交由管理部登記及統一轉回原公司。同仁也不應提供上述所列之餽贈或招待

以下為接受或提供餽贈或招待可被允許的情況:

(一)符合一般商業禮節的慣例與道德標準。

(二)印有公司標誌的物品。

(三)在與業務活動有關場合的一般食品、飲料及文具等。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應善盡保護公司資產之責,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及避免因被偷竊、疏忽或浪費而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同仁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對於呈報人員資料加以保密,公司並將善盡保護呈報者安全之責。

八、懲戒措施

若同仁於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可向直屬經理人、內部稽核主 管或管理部呈報。公司將保密處理以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若經查證屬實,公司將依據其情節輕重,由決策主管或依據人事規章決定懲戒措施。公司內部提供申訴制度,可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四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準則如有同仁豁免遵循之必要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適用期間、適用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瞭解。

 

第五條 揭露方式

本準則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請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訂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準則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