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 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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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子公司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
第三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四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
第五條 | 本公司指定管理部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會,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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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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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他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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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
第九條 |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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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500,000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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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置處理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應進行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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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經營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
第二十條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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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發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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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
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專責單位每年不定期舉辦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二十四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本準則訂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