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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追求公司之永續發展,本公司參照「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定本實務守則,以管理本公司整體營運活動對於經濟、環境以及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對象及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平衡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三條

公司於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運。

第四條


第五條

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第 二 章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第六條

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七條

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第八條

公司宜依公司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項。

第九條

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必要時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 三 章 發展永續環境

第十一條

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十二條

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管理相關系統,並舉辦對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
本公司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如無可避免,於考量成本效益及技術、財務可行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十七條

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第 四 章 維護社會公益

第十八條

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應。

第十九條

公司得向員工提供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二十條

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災害。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二十一條

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公司應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策中,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多元員工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同時應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間之合作及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二十二條之一

公司對其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其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實、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公司進行產品或服務之行銷與廣告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費者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五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成效。

本守則經呈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守則訂立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