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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序號
1
發言日期
2005-04-26
發言時間
17:08:48
發言人
林聖懿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221351
主旨
更正本公司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意見書.
符合條款
第二條 第 30 款
事實發生日
2005-04-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94/04/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及九十二年度採權益法評價之長
期股權投資-倍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依
該公司所委任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及揭露,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其
民國九十三年度及九十二年度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分別為(3,306)仟元及228仟元,截至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
資餘額分別為12,359仟元及15,665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
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
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
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因適
用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而改變
部份勞務收入及成本之認列方式,該項會計原則變動使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本期淨利增加11,340仟元。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杜佩玲會計師
王輝賢會計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字第2583號
中華民國94年03月15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