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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序號
1
發言日期
2008-01-07
發言時間
19:38:57
發言人
林聖懿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22135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符合條款
第二條 第 35款
事實發生日
2008-01-0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01/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8,775,012
5.預定買回之期間:97/01/09~97/03/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3.35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9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共買回2,000,000股,買回新台幣19,429,700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7年1月7日 97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
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	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長裁決。
二、	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
定。
三、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
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加計資金成本年息單利5%為轉讓價格,惟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
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  本公司經九十七年一月七日第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仟股。
二、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一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  本聲明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四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承銷商台証證券之意見,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係介於合宜
之範圍內;買回股份後對其財務結購、償債能力與獲力能力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