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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序號
1
發言日期
2004-04-26
發言時間
11:33:23
發言人
林聖懿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221351
主旨
本公司九十二年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意見書.
符合條款
第二條 第 30 款
事實發生日
2004-04-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93/04/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
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資通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度及民國九十一年度採權益法評價之部份長期股權投
資及其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依各該公司所委任會計師
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及揭露,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其所認列之
投資(損)益分別為228仟元及(100)仟元,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及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15,665仟元及15,437
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
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
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
、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  貴公司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因適用
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而改變部份勞務收入及成本之認列方式,致本期淨利增加11,340仟元。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陳順發會計師
杜佩玲會計師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字第2583號
中華民國93年2月26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